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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細則
2018年6月,省財政廳、科技廳印發《廣東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細則》,細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 細則制定背景
為規范我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6〕8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制定了《廣東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細則》。
二、 資金使用方向
根據《管理辦法》,專項資金支持以下四個使用方向:(1)地方科研基礎條件和能力建設;(2)地方專業性技術創新平臺;(3)地方科技創新創業服務機構;(4)地方科技創新項目示范。省科技廳每年將結合省委、省政府的重點工作部署和安排,選取一到兩個方面進行項目征集及資金安排。
三、 項目申報流程
專項資金由省科技廳負責管理。項目主管單位(各地市級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負責項目推薦審查、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等工作。項目申報及資金下達程序如下:
(1)由省科技廳根據國家科技部、財政部的相關要求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對外征集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進行申報,并對其遞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項目主管單位按照通知要求對項目進行審查和推薦。
(2)省科技廳根據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辦法對各項目申報單位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審查條件的項目予以納入專項資金三年滾動規劃(入庫)。會同省財政廳審定專項資金三年滾動規劃后,報送科技部、財政部審核,并抄送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
(3)省科技廳在經審核后的專項資金三年滾動規劃重點任務及項目范圍內,組織當年度支持的項目承擔單位填報專項資金年度實施方案(視同項目合同書),并匯總形成廣東省專項資金年度實施方案。對擬分配到企業的資金,省科技廳將按照《管理辦法》通過官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 資金支出規定
專項資金支付必須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總預算上報科技部、財政部后原則上不予調整。項目預算科目調整、資金結算方式、結余資金管理等參照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相關政策執行。經費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加強對專項經費使用的管理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五、 績效與監督
項目立項后,專項資金年度實施方案將作為項目管理和績效考核的依據,一經備案,有關實施主體、目標任務、績效目標、資金用途、實施期限等不得隨意調整。
省科技廳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項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檢查等方式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項目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之一。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評價。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同樣作為項目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
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計與監督。對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相關文件:省財政廳、科技廳印發廣東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