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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本站 本站 2017-12-22

        (2020年12月修訂稿,經廣東省民政廳核準)



        廣東省電子信息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電子信息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GDE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電子信息領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檢測機構和有關社會團體等,為維護共同的合法權益而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本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地位,受國家法律保護,負有民事責任。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廣東省社會組織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黨建領導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有正式黨員三名以上時,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三名時,采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書記參與理事會決策,并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十一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三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十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溝通政府和企業、社會之間的關系,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自律,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充分發揮行業整體優勢,促進廣東省電子信息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第十三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范圍:

        (一)提供信息服務。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和網站運營等媒介載體,建立行業信息數據庫、行業專家庫,傳遞政策法規、行業管理信息,收集發布市場行情、商情商務、項目動向、行業統計等信息。  

        (二)開發人力資源。組織會員參加技術、崗位培訓,以及舉辦各種形式的人才供需對接活動,解決會員企業對各類專業人才的需求。

        (三)組織市場開拓。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配合企業尋找商機,為企業提升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出謀獻策,開展產業上下游企業對接活動,促進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相互配套合作,實現互利共贏。

        (四)發展國內外同行友好關系。組織多種形式的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開展行業研討、考察、互訪、貿易合作、技術引進等活動,為企業及時了解國際技術市場發展動向,構建對外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平臺創造條件。

        (五)開展技術服務。推廣本行業技術進步成果、先進適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普及安全生產知識,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

        (六)推進品牌戰略。實施技術創新,協助會員創名牌、創著名商標,樹立企業自主品牌優秀形象,提升企業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七)開展咨詢服務。開展區域發展戰略與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推動行業和企業提高核心競爭能力。接受行業有關事項的論證咨詢;承編區域、企業、產品等調整實施方案,推進行業結構調整優化;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推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為企業資產重組、項目編制申報等提供相關建議和咨詢服務。

        (八)做好協調服務??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和矛盾糾紛。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九)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行業對本行業發展、運行的意見和要求。

        (十)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請,組織行業企業積極應對國際國內貿易糾紛,并協助政府及其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相關應訴活動。

        (十一)積極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決策,立法的論證咨詢,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十二)推進電子信息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涉及行業重大利益的知識產權問題。

        (十三)為加快行業自律與誠信建設,增進業內交流與合作,提高經營水平和服務質量,維護行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構建健康和諧的市場環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并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廣東省電子信息行業規范公約》,將會員單位納入簽約范圍,同時向全行業推廣并共同簽約和遵守,規范行業和會員單位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規范化運作。

        (十四)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十五)推動行業產品認證和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強化產品和服務質量自律,配合政府監督管理,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

        (十六)宣傳、貫徹國家經濟工作方針和電子信息產業發展政策,組織會員單位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會員守法經營、照章納稅的教育和監督。

        (十七)組織行業調查,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開展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項目、開發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的前期論證。

        (十八)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對全行業及企業的技術經濟運行指標和變化態勢進行分析、研究和交流,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十九)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協助政府部門和企業組織制訂、修訂行業和企業技術、經濟、管理等各類標準,并組織推進國家有關標準的貫徹實施和監督協調。

        (二十)承擔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它工作,組織產品、技術和科研成果鑒定,組織行業管理的有關評審,參與各類資質審查,開展科技項目評估和咨詢,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一)組織行業內企業參與各項評優活動。

        (二十二)開展本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委托或授權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原則,適當發展社團經濟,參與合辦必要的經濟實體,用以支持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四章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凡在廣東省內從事電子信息領域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維修服務、檢驗檢測、系統集成、行業應用等相關的法人組織,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廣東省內相關的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且信譽良好;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六)委托本會辦理有關事項;

        (七)要求獲得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與本會的有關活動;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0000元;

        (二)理事單位、監事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

        (三)一般會員單位、監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

        (四)兼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單位在原會員級別基礎上每年繳納會費增加5000元。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在網站、通訊刊物等發布公告。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其議事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必要時可以按一定比例在會員中選舉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資格條件和產生辦法等應由理事會依據章程制定,換屆時重新選舉會員代表。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因故未出席會員(代表)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代表)的常設機構,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理事;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重大事項須無記名投票表決。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出席理事,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作為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二十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會對外處理有關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處理會長授權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規則和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六章 財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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